浙我校艺术设计学院文件(通知)
艺术/服装政发〔2020〕4号
─────────────────────────────
我校艺术设计学院/我院
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系部、室、中心:
经学院研究,现将修订版《我校艺术设计学院/我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校艺术设计学院/我院
2020年11月30日
艺术设计学院/我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章程》、《我校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浙科院政发〔2020〕5号)和《我校开展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试点的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处理学院重要事项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日常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外5万以上新增经费开支;
3.学院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5.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
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6.学院文化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对外宣传的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2.教师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3.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以及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决定或学院党委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2--5万元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等事项。
5.学院资产处置、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等一般事项。
6.学院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一般事项。
7.学院学科建设与评估,专业建设与评估的一般事项。
8.学院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一般事项。
9.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一般事项。
10.学院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事项。
11.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一般事项。
12.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3.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一般事项。
14.学院安全稳定和行政保障工作措施。
15.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6.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院长、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院长助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应邀参加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要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涉及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院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八条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研究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以及学校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提交至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会议决议决定,归档会议材料。
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由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党委班子成员、会议组成人员并视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一并归档。
第十九条本规则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艺术设计学院/我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用)》同时废止。
发:各系部、室、中心抄报:校党委组织部
我校艺术设计学院 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