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新生,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加快实施优质生源工程,学校建立普通本科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三个奖项。一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二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颁发荣誉证书;特别奖学金,免除大学四年或五年(根据专业学制确定)学费,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一、二等奖学金获奖条件
1. 第一批次及提前批录取学生
第一志愿或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理科浙江省新生,第一批次分数高于浙江省第一批次分数线25分(含),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在我校录取学生中,列前5名者(依照高考录取规则确定名次,下同),可获一等奖学金;列第6-15名者,可获二等奖学金。
第一批次录取的浙江省外新生(首轮投档),其高考总分(不含附加分)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25分(含,下同),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可获得一等奖学金;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理科第一批分数线20分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2. 第二批次及提前批录取学生
第一志愿或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第二批次文科浙江省新生,按第二批次分数排名在浙江省第二批次考生500名以内(含),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在我校录取学生中,列前2名者,可获一等奖学金;列第3-5名者可获二等奖学金。
第一志愿或首轮平行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第二批次理科浙江省新生,按第二批次分数排名在浙江省第二批次考生2000名以内(含),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在我校录取学生中,列前5名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列第6-15名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第二批次录取的浙江省外文理新生(首轮投档),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高考总分(不含附加分)高于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文科第一批次分数线20分、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25分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高于当年文科第一批次分数线15分、理科第一批次分数线20分者,可获得二等奖学金。
3. 美术类新生奖学金
首轮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省内外美术类新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在我校录取学生中,综合总分(根据全国考生成绩汇总排名)列前2名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列第3-5名者,可获二等奖学金。
第四条 特别奖学金获奖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的新生,理科分数高于所在省第一批次(或一本)分数线40分(含),文科分数高于所在省第一批次(或一本)分数线30分(含),德、智、体全面发展且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特别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其他待遇
1.同等条件下,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第一学年申请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等,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2.同等条件下,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开学初申请选拔进入中德联合本科生项目(“2+3”项目)时,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评定流程
(一)符合获得新生奖学金条件的新生需在入学报到注册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我校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同意后统一报校招生办公室审议;
(三)学校终审,根据不同类别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奖项,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奖励,一、二等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特别奖学金按年度免除学费。
(四)新生奖学金评定后,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给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原所在中学寄发喜报并建立档案库,相关学院负责对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或停止奖学金发放。
(一)经复查存在条件不符合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
(三)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不得与其他专项新生奖学金兼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