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试行)
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实行的一种可以无担保(信用)方式申请,由商业银行发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的贷款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助学贷款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学生一般应首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才能获准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等资助。
为规范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发办〔1999〕58号)、《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精神,助学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运作,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1、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立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指定专人承担助学贷款的组织、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定期报告制度。负责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年度贷款额度,按期报送《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和《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补充报表》,同时附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结;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出国、转学、休学、停学、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负责召集贷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管理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归还;在学生毕业、转学、升学等变动情况发生前尽早告知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学生借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的义务。
3、院积极配合学生处,做好借款学生资格初审和变动情况信息通报的基础工作。院对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课程不及格门数、违纪处分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及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并在变动情况发生前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4、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借款学生贷款信息档案和个人经济信用档案,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对借款毕业生做好另行建档、管理的工作,在借款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前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债务确认工作,在借款毕业生离校后按时将贷款信息档案移交至省财政贴息助学管理中心,便于管理中心及时了解借款毕业生的变动情况和借款毕业生离校后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加强助学贷款宣传和对学生的贷款指导,教育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和诚实守信,树立诚信意识和个人风险意识。
二、经费来源
根据上海银发〔2002〕146号文、浙教计〔2002〕63号文,每年助学贷款额度由学校统一上报、由省财政厅审定、由省教育厅下达。
三、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2、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不及格门数在1门以下(且须补考通过)。
3、家庭经济困难,平时生活俭朴,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以上行政部门或街道及其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盖公章无效)。
4、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5、提供两名见证人(一般为本校老师或本校同学,其中至少一名为老师)的身份证和工作证。
6、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7、承诺在借贷期间可由贷款人或学校视情况需要在学校公布其个人信用情况,便于监督。
8、见证人因故(如退学、出国、调换工作、死亡等)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新的有效见证人,并办理相应手续。
9、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四、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1、一般要求新生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申请,由学校集中时间办理。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由学校视情况另行组织办理。每个学生一年只可申请一次。
2、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为学费贷款。目前,原则上总贷款额每生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五、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助学贷款经办人咨询了解有关政策;
2、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学生认真如实填写《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由二级学院学工组签署意见后,集中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4、学生按《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要求填妥表格有关内容,自请两名有效见证人提供见证签名;
5、学生将填好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各二份交到所在二级学院学工组;首次申请贷款的老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老生需提供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由二级学院集中上述材料后交学生处;
6、学生处对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介绍人意见,再交学校盖章,最后交至经办银行审批;
7、接到银行通知后,借款学生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凭证》;
8、借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帐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六、助学贷款的发放与用途
1、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发放的方式为信用贷款,贷款用途为学费(含杂费)。
2、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按每年十个月计,七、八月份不发)。
3、如借款人未交清学校应缴费用的,贷款银行先一次性将其所欠费用额度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帐户,其余部分按借款人的意愿发放。
七、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1、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每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如遇特殊困难,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后财政不再贴息。
2、学生毕业后开始计算利率。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经办银行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贷款展期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一般一年收缴一次。
3、学生在校期间,省财政厅对助学贷款学生给予全部贴息,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
八、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回收方式
1、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按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和经办银行提供所需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如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及时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方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在取得银行同意后由学校协助办妥相关手续,并将贷款情况作为档案内容之一移交新的学校;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和伤亡的,须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或变更手续,并由学校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计入档案,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由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学校配合银行将在学生信用记录上对违反助学贷款的相关不诚信信息纪录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在金融单位个人信用等级联网系统内上网公布,并予以追缴;学校将把个人违反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在网上或相关媒体上公开公布;把违法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实告知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并请求其工作单位予以追缴国家助学贷款欠款;把违法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实告知本人家庭所在村、乡(镇)政府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并请求其予以协助追缴国家助学贷款欠款。
九、助学贷款的终止
借款学生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违纪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学生中途转学、考取研究生、入伍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十、本办法的条款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流程图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院(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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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填写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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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经办人与贷款银行业务人员共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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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填写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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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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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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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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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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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或分期还款